1、租赁期间,如承租方违约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交纳的履约金中优先扣除以弥补损失,履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补足履约金。 2、租赁期间,该房产物业管理费、用水、用电、电话、卫生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缴交(出租方提供源头、水表、水管、电表,工料费由承租方自负),水电费由出租方每月按承租方实际用量收取费用。 3、出租方出租的场地以移交时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的一切装修、修缮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如需在该场地上增建建(构)筑物,建设设计方案必须事先报送出租方审核同意后,由承租方理顺有关部门申报手续及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出租方配合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负。 4、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做好该场地建筑物的维护和修缮工作,承租方应在台风、大雨洪涝来临前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和修复。 5、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按环保部门规定做好相关环保措施及工作、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做好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承担环保工作主体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6、从场地交付承租方之日起,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消防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劳务纠纷等一切事故或由此引发侵害他人权利、利益概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对出租方财产造成损坏或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租赁期内,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从事经营活动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存放、制作、销售有毒、有异味、易燃易爆及国家明令禁止的一切物资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用租赁场地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8、场地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所缴纳的履约金不予以退还: (1)承租方将该场地上出租方的资产用于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2)承租方将场地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3)利用承租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未按约定或相关规定逾期缴交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5)拖欠租金或水电费一个月。 (6)在租赁期间,如承租方违反《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 9、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承租方所缴纳的履约金不予以退还。 10、承租方将场地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承租方所缴纳的履约金不予退还。 11、承租方必须依约按时一次性付清租金费用,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租金费用,自逾期之日起,出租方有权停止供应承租方的用水用电,并且每日按月租金支付款项的0.5%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通过法律等途径追讨租金,承租方无权要求返还所缴纳的履约金。 12、如因战争、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租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3、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收回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使租赁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4、如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或因政府和国资委、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规划建设需要,或出租方因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三旧改造”等原因,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终止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合同随之终止。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 15、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场地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 16、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