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必须依约按时一次性付清租金费用,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租金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拖欠租金支付款项金额的0.5%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无权要求返还合同任何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2、租赁期间,如承租方违约造成出租方损失和损坏配套设施及拖欠水电费等,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以弥补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于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3、出租方出租的场地以移交时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的一切装修、修缮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搭建或改变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私自在租赁标的场地的外立面设立自己的形象标识或发布广告。 4、承租方在改造装修期内进行装修及安装自用设备,不得损坏出租方的建筑物主体结构,装修方案须报出租方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方对装修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负相关责任。 5、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做好该场地的维护和修缮工作,应在台风、大雨洪涝来临前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如因防护不当造成的损失或出现人员伤亡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和修复。 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按环保部门、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环保、消防、安全等工作,承担环保工作主体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噪声、光污染、水及气体排放、废弃物处理等符合环保部门要求。若有周边单位或住户投诉,承租方应认真听取投诉意见,尽快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落实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整改,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监督承租方。 7、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整改,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督促承租方整改。 8、从场地交付承租方之日起,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劳务纠纷等一切事故或由此引发侵害他人权利、利益概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对出租方财产造成损坏或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场地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所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租赁期间,承租方装修方案未经出租方同意,并私自改动墙体和楼层结构,擅自增设、改动房产场地,占用公共场地。 (2)承租方擅自将场地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的; (3)利用承租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未按约定或相关规定逾期缴交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租金及各项费用; (5)在租赁期间,如承租方违反《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出租方下发2次整改通知书后,承租方仍拖延整改。 10、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政府和国资委、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规划建设需要,或出租方因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政府土地收储、“三旧改造”、动迁等原因,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终止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合同随之终止,出租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和经济补偿。 11、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战争、地震、海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租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2、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书》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签署《场地租赁合同书》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场地租赁合同书》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 13、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书》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书》文本内容为准。 |